国内差旅费审核要点及开支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费用类别 | 开支标准及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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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人员岗位职级 | 飞机 | 高铁/城际G/C | 动车D | 直达/特快Z/T | 快速K | 轮船 | |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 | ·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头等舱/公务舱 | 商务座/特等座 | 商务座/特等座/高级软卧 | 高级软卧 | 软卧/一等卧 | 一等舱 |
·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正教授)
· 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
公务舱 | 商务座/特等座 | 商务座/特等座/高级软卧 | 高级软卧 | 软卧/一等卧 | 一等舱 | ||
· 其他人员(副教授及以下) | 经济舱 | 一等座 | 一等座/动卧 | 软卧/一等卧 | 软卧/一等卧 | 二等舱 | ||
使用其他经费 | ·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头等舱/公务舱 | 商务座/特等座 | 商务座/特等座/高级软卧 | 高级软卧 | 软卧/一等卧 | 一等舱 | |
·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正教授)
· 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
经济舱 | 一等座 | 一等座/动卧 | 软卧/一等卧 | 软卧/一等卧 | 二等舱 | ||
· 其他人员(副教授及以下) | 经济舱 | 二等座 | 二等座 | 硬卧/二等卧 | 硬卧/二等卧 | 三等舱 | ||
跨职级乘坐标准 | 1.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 职级属于“其他人员”的出差人乘坐夕发朝至夜行动车6小时以上的,可以乘坐动卧,不受经费类别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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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科研经费 | 1. 50岁以上的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差,可选择乘坐飞机公务舱。
2.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交通工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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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乘坐 | 1. 出差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可乘坐高一个等级交通工具,事先逐级报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学校主要校领导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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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机票 | 1. 出差人出差乘坐飞机的,应购买公务机票,出差人不具备学校公务卡申请条件、暂未能办理公务卡或者已办理公务卡但未领取等客观情况除外。
2. 除通过学校差旅平台购买的机票外,出差人应购未购公务机票而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机票的,报销时需提供航空公司官网同航班舱位机票的比价材料,按照票面金额与同一航班同一舱位全价票8.8折孰低的原则报销。.8折孰低的原则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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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据实报销当次交通相关保险一份,每份最高不超过50元。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个人购买保险的费用。 | |||||||
手续费 | 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票据实报销。 |
二、住宿费
费用类别 | 开支标准及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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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 分类 | 人员岗位职级 | 房间标准 | 费用标准 | |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 | ·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普通套间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 | 1650元/人·天 | |
其他城市 | 1350元/人·天 | ||||
·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正教授)
· 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
单间或标准间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 | 975元/人·天 | ||
其他城市 | 750元/人·天 | ||||
· 其他人员(如副教授及以下) | 单间或标准间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 | 750元/人·天 | ||
其他城市 | 600元/人·天 | ||||
使用其他经费 | ·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普通套间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 | 1100元/人·天 | |
其他城市 | 900元/人·天 | ||||
· 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正教授)
· 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
单间或标准间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 | 650元/人·天 | ||
其他城市 | 500元/人·天 | ||||
· 其他人员(副教授及以下) | 单间或标准间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 | 500元/人·天 | ||
其他城市 | 400元/人·天 | ||||
超支自理 | 除另有规定外,住宿费凭发票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
额度调剂 | 1.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报销的,同一行程内,同一出差人的住宿费可以在实际住宿天数的规定标准总额之内统筹使用。
2. 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每日住宿费标准执行,不可调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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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上浮 | 1. 广交会线下举办期间,在广州市内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执行上浮后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
2.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报销的,出差目的地受全国性和国际性大型活动(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运动会等)影响致使当地住宿价格大幅上涨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执行上浮后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报销时需向财务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经核查不予执行上浮标准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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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房 | 出差当天公务活动超过半天需要安排午休房的,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票据实报销;另需安排晚间住宿的,当天发生的房费总额不得超过全天限额标准。 | ||||
会议住宿 | 出差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受标准额度限制。 | ||||
其他情况 | 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出差人需据实说明,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票报销。 |
三、伙食补助费
分类 | 开支标准及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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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 | 包干标准 | 1. 按公务出差实际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他地区100元/人·天。
2.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
核减要求 | 已由对方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正餐(不含早餐)40元核减,对方单位按照公务接待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可不核减。 | |
参加 会议 培训 | 1. 举办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出差人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2. 举办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公务实际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3.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但需由出差人承担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费,不受标准额度限制。 |
四、市内交通费
分类 | 开支标准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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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方式 | 以下两种报销方式,单个出差人同一次出差过程限选同一种:
1. 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 凭票实报实销(同城租车属于市内交通费)。 |
核减要求 | 1. 已由对方单位承担市内交通费用的,出差人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半天40元核减。
2. 出差人以差旅费名义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的,不得再以日常公务活动名义额外或重复报销相关市内交通票据。 |
五、租车、租船费
分类 | 开支标准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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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标准 | 1. 跨城租车属于城市间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且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可以全程领取补助或者凭票实报“二选一”;出差期间全程租车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
2. 同城租车属于市内交通费,按照市内交通费相关报销规定执行,出差期间已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的不得额外凭票报销租车费。 3. 租船费(含船时费)凭票据实报销,已包含伙食的,出差人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
合同要求 | 1. 单次行程租赁费用≥5000元的,需提供学校与出租方签订的车辆(船舶)租赁合同。
2. 因临时租用等特殊原因需补签合同的,报销时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 |
其他费用 | 1. 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司机(船员)食宿费等需由承租方承担的,应在出租方出具的有关凭证附件中明确,并与租车(船)费一并报销。
2. 司机(船员)一般按照“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
租用个人车船 | 1. 原则上不得租用个人的车辆(船舶)。
2. 因开展陆地考察、海洋考察等教学科研活动确需租用个人车辆(船舶)的,其租赁费用按照学校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报销。 |
自驾车 | 各类经费均不得报销与自驾车(含私车公用和租车自驾)有关的租赁费、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费用。 |
六、其他国内差旅情况
费用类别 | 开支标准及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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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考察 | 野外考察差旅活动中发生的特殊费用及情况,按照《中山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细则》(中大财务〔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 |
非常驻地出行 | 节假日期间,出差人因公务需要从非常驻地赴异地出差的,可将非常驻地作为出差起始地点(以下简称出行地),从出行地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前往出行地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报销时需据实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 | |
因私出行 | 出差人在公务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或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的同类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时间及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和计发。 | |
常驻地出行 | 在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确需就近住宿的,按照以下原则报销相关费用:
1. 举办单位在任务通知中明确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 2. 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住宿的,报销时应在“情况说明”栏内注明实际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住宿费按学校差旅费规定在常驻地的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 3. 举办单位不负担伙食费的,凭有效证明可计发伙食补助;举办单位负担了正餐(不含早餐),伙食补助按40元每餐核减. 4. 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 ※注:在常驻校区所在城市远郊开展陆地考察活动,可按《中山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细则》(中大财务〔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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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校区 | 出差人赴异地校区点对点开展差旅活动,应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 |
党建活动 | 使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代管党费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且交通费和伙食费需在开支标准内凭票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 |
学生集中实习 | 参照学生实习实践教学活动费报销标准和附件要求。 | |
学生标准 | 学生、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或由项目负责人按不高于该标准确定。 | |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或赴外地出差 | 校外人员类别 | 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人员对照“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标准执行。其中,全国知名专家的具体范围包括:
(1)现任或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全国学会会长、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2)教授二级岗以上人员及同层次水平专家; (3)经邀请单位认定为在公务活动所涉专业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人士,如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在本学科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 2. 正高级职称人员、厅局级人员对照“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标准执行。 3. 其他类别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高级职称人员、县处级人员等)对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
来校参加交流访问 | 1.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执行差旅费规定。
2. 接待餐费、市内交通费、劳务酬金:分别执行学校相关报销规定。 3. 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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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校举办的会议培训 | 1. 城市间交通费:执行差旅费规定。
2. 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执行会议费、培训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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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赴外地公干 | 1.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执行差旅费规定。
2.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天数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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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限 | 当年开具的有效票据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报销。 | |
缺票 | 没有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行程不连续或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出差人需据实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报销余下应报费用。 |